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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时间: 2023-07-24 17:03:05 作者: 雷竞技在线入口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现已2023年3月9日商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确保量值一致、精确牢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依据计量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则条件下,对相同精确度等级或许指定丈量不确认度规模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规范以及规范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进程。

  (一)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查核合格,并获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许计量规范查核证书或许规范物质定级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许计量规范或许规范物质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核合格,并获得计量规范查核证书的计量规范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当地计量比对)。

  第四条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担任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安排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责任规模内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当地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确保量值传递溯源系统有效性的需求,依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准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面向社会揭露搜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试验室,经专家研讨证明后,确认国家计量比对及主导试验室。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需求可直接确认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指定主导试验室。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计量比对所触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规范查核证书或许规范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参与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安排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供给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赞同的在外。

  (二)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规范或许规范物质等契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确保量值精确;

  第九条主导试验室能够依据需求树立技能专家组。技能专家组参与检查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能问题提出咨询定见。

  第十条主导试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端行进行前期试验,包含测定传递规范或许样品的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运送特性和参阅值等。

  第十一条主导试验室应当依据前期试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寻求各参比试验室的定见后确认,并报送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计量比对针对的量、意图、办法、传递规范或许样品、道路及时刻安排、技能要求等。必要时,也能够规则比对试验的具体办法和不确认度鉴定办法或许限制比对成果的不确认度规模。

  第十二条主导试验室和参比试验室应当依照有关国家计量技能规范,依据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展开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三条国家计量比对完结后,各参比试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规则的时刻内,将国家计量比对成果提交主导试验室,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计量规范查核证书复印件、规范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或许其他相关技能文件;

  第十四条关于具备条件的国家计量比对,主导试验室和参比试验室应当对相关试验进程、数据成果等树立并实施追溯备检准则。

  第十五条主导试验室应当依据参比试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成果进行计算、剖析和点评,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寻求各参比试验室定见。

  主导试验室应当在规则时刻内将修正完结的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成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的其他资料报送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传递规范或许样品的技能情况,包含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和运送特性等相关要求;

  (四)国家计量比对成果剖析,至少包含参比试验室的丈量成果及其丈量不确认度、国家计量比对参阅值及其丈量不确认度、参比试验室的丈量成果与参阅值之差及丈量不确认度;

  第十八条国家计量比对成果契合规则要求的,能够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规范复查查核、规范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试验室认可的参阅依据。

  国家计量比对成果违背正常规模的,应当期限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触及的计量基准、计量规范的量值传递工作和规范物质生产出售。

  第十九条主导试验室、参比试验室和技能专家组应当恪守保密规则,在国家计量比对成果发布前不得走漏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未经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赞同,主导试验室和参比试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成果。

  对私行走漏或许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成果的,由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试验室、参比试验室所在单位,撤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历,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主导试验室和参比试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成果无效,撤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历,予以揭露;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国家计量比对的,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则时刻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需求,安排实施本地区计量比对,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发布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