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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24-01-29 11:54:07 |   作者: 雷竞技安卓下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强化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保障全市“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贡献力量。

  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现状,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完善执法体系,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依法行政。

  (一)对75家重点检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本部门对不少于20家一般检查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对不少于30家一般检查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依法及时查处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两法衔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移送率达100%。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对直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结案率达100%,实现行政复议“零撤销”、行政诉讼“零败诉”。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共计为28人。其中: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在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9人,9人全部纳入计算执法人员数量,符合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低于在册人数的70%”的要求;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9人,19人全部纳入计算执法人员数量,符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专门执法机构不能低于在册人数的90%”的要求。

  1.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8=700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共2345个工作日。结合近三年工作安排情况,测算项目包括:

  (7)开展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约为54个工作日。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约为30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确定,共3154个工作日。结合近三年工作安排情况,测算项目包括:

  (7)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文件、工作推进、总结汇报材料的起草、审核、印发等,约为150工作日。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综合考量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装备等情况,2023年度我局1501个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25家。其中:重点检查单位75家(符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中“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的要求),一般检查单位50家(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检查)。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涉爆粉尘企业、监管范围内近三年发生过亡人事故的企业等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重点检查单位名称、所在辖区、责任处室、监督检查时间等见附件。

  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做监督检查。本部门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20家一般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联合工信、市场等其他部门通过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30家一般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有: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具体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检查区域和主要检查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做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事项应结合被检查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并参考以下内容选择确定: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20.按照《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报告较大以上风险情况;

  2.对发现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当场督促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重点检查单位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上由市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跟踪整改,一般检查单位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交由所在地应急管理局跟踪整改;

  4.对检查、复查发现存在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强化认识,提高素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和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全方面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针对不一样时期、不一样的行业、不同企业特点,既要持续关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又要聚焦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别的行业领域,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对本计划附件中安排检查的企业,科学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认真按检查方案执行,确保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准确。

  (三)严守纪律,秉公执法。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展示执法刚性,又要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执法温度。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廉政底线,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主动接受监管对象、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风清气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