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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洪法

时间: 2023-07-28 09:29:10 |   作者: 双金属温度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部分法令的决议》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席令第十八号)

  四、对下列法令和有关法令问题的决议中关于治安办理处分的规则作出修正(一)将下列法令和有关法令问题的决议中引证的“治安办理处分法令”修正为“治安办理处分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护、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民的生命和产业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顺利进行,拟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作业实施全面规划、顾全大局、预防为主、归纳办理、局部利益遵守大局利益的准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备建造,应当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计划。

  防洪费用依照政府投入同获益者合理承当相结合的准则筹措。

  第四条开发运用和维护水资源,应当遵守防洪整体组织,实施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准则。

  江河、湖泊办理以及防洪工程设备建造,应当契合流域归纳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归纳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归纳规划是指开发运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归纳规划。

  第五条防洪作业依照流域或许区域实施一致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办理与行政区域办理相结合的准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备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责任。

  第七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作业的一致领导,组织有关部分、单位,发动社会力气,依托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办理,采纳方法加强防洪工程设备建造,稳固、进步防洪才能。

  各级公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单位,发动社会力气,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康复与救助作业。

  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则予以补偿或许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担任全国防洪的组织、和谐、监督、辅导等日常作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在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树立的流域办理组织,在所统辖的规模内行使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防洪和谐和监督办理责任。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责任,担任有关的防洪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在本级公民政府的领导下,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和谐、监督、辅导等日常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本级公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责任,担任有关的防洪作业。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许区域的洪涝灾害而拟定的整体布置,包含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遵守地点流域、区域的归纳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遵守地点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办理和防洪工程设备建造的根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归纳规划,会同有关部分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赞同。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许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别离依据流域归纳规划、区域归纳规划,会同有关部分和有关区域编制,报本级公民政府赞同,并报上一级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办理组织会同江河、河段、湖泊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拟定,别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查看提出定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公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分、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公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批阅程序赞同后归入城市整体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从确保要点、统筹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方法和非工程方法相结合的准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则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联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相和谐。

  防洪规划应当承认防护方针、办理方针和使命、防洪方法和实施计划,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维护区的规模,规则蓄滞洪区的运用准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要挟的滨海区域的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把防护风暴潮归入本区域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滨海防护林等防护风暴潮工程体系建造,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施工契合防护风暴潮的需求。

  第十三条山洪或许诱发山体滑坡、坍塌和泥石流的区域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区域的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组织担任地质矿产办理作业的部分、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山体滑坡、坍塌和泥石流风险进行全面查询,划定要点防治区,采纳防治方法。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要挟;现已建在受山洪要挟的当地的,应当采纳防护方法。

  第十四条平原、凹地、水网圩区、山沟、盆地等易涝区域的有关当地公民政府,应当拟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分、单位采纳相应的办理方法,完善排水体系,展开耐涝农作物种类和种类,展开洪涝、干旱、盐碱归纳办理。

  城市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造和办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拟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承认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造的堤防用地规模内的土地,经土地办理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区域核定,报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赞同后,能够划定为规划保存区;该规划保存区规模内的土地触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办理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核守时,应当寻求有关部分的定见。

  前款规划保存区内不得建造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备;在特别情况下,国家工矿建造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存区内的土地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建造程序报请赞同,并寻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防洪规划承认的扩展或许拓荒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规模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办理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有关区域核定,报省级以上公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赞同后,能够划定为规划保存区,适用前款规则。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造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契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依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则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陈述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建造程序报请赞同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签署的契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赞同书。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才能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用,加强河道防护,量体裁衣地采纳定时清淤疏浚等方法,坚持行洪疏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维护、扩展流域林草植被,修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坚持归纳办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建筑操控引导河水流向、维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的联系,依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恣意改动河水流向。

  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办理组织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本级公民政府赞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办理组织组织江河、河段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查看提出定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触及航道的,应当统筹航运需求,并事前寻求交通主管部分的定见。整治航道,应当契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前寻求水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在竹木放逐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统筹竹木水运和渔业展开的需求,并事前寻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在河道中放逐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办理实施按水体系一办理和分级办理相结合的准则,加强防护,确保疏通。

  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首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办理组织和江河、湖泊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依法实施办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组织的划定依法实施办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办理规模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办理规模为前史最高洪水位或许规划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办理组织直接办理的河道、湖泊办理规模,由流域办理组织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则界定;其他河道、湖泊办理规模,由有关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则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的土地和岸线的运用,应当契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制止在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建造阻止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安稳、损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止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船只飞行或许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约束航速。约束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分与水行政主管部分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制止围湖造地。现已围垦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防洪规范进行办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制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承认不阻止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公民政府赞同。

  第二十四条对寓居内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公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办理组织组织营建和办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恣意采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办理组织赞同后,依法办理采伐答应手续,并完结规则的更新补种使命。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峻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备,依据防洪规范,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报请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责令建造单位期限改建或许撤除。

  第二十七条建造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路途、渡头、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备,应当契合防洪规范、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能要求,不得损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安稳、阻止行洪疏通;其可行性研究陈述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建造程序报请赞同前,其间的工程建造计划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前述防洪要求查看赞同。

  前款工程设备需求占用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土地,跨过河道、湖泊空间或许穿越河槽的,建造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对该工程设备建造的方位和边界查看赞同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组织施工时,应当依照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的方位和边界进行。

  第二十八条关于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依照本法规则建造的工程设备,水行政主管部分有权依法查看;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时,被查看者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则的工程设备竣工检验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分参与。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众多或许淹及的区域,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维护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含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暂时储存洪水的低洼区域及湖泊等。

  防洪维护区是指在防洪规范内受防洪工程设备维护的区域。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维护区的规模,在防洪规划或许防护洪水计划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公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赞同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运用实施分区办理。

  第三十一条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造作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分、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遍及防洪常识,进步水患认识;依照防洪规划和防护洪水计划树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候、通讯、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体系,进步防护洪水才能;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与防洪作业,量体裁衣地采纳防洪避洪方法。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区域和部分,依照防洪规划的要求,拟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造计划,操控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寓居在常常运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纳其他必要的安全维护方法。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获益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当国家规则的补偿、救助责任。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树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准则。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能够拟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造办理方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方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造非防洪建造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造项目或许产生的影响和建造项目对防洪或许产生的影响作出点评,编制洪水影响点评陈述,提出防护方法。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建造程序报请赞同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的洪水影响点评陈述。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备和管道,其洪水影响点评陈述应当包含建造单位自行组织的防洪避洪计划。建造项目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时,其防洪工程设备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检验。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要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要挟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出产基地等,应当要点维护,建造必要的防洪工程设备。

  城市建造不得私行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许废弃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并报城市公民政府赞同。

  第三十五条归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备,应当依照经赞同的规划,在竣工检验前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则,划定办理和维护规模。

  归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备,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规则,划定维护规模。

  在防洪工程设备维护规模内,制止进行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损害防洪工程设备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时查看和监督办理。对未到达规划洪水规范、抗震设防要求或许有严峻质量缺点的险坝,大坝主管部分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纳除险加固方法,期限消除风险或许重建,有关公民政府应当优先组织所需资金。对或许呈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前拟定应急抢险和居民暂时撤离计划。

  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办理,采纳方法,防止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吞、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备以及防汛备用的器件、物料等。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作业实施各级公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制,一致指挥、分级分部分担任。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树立国家防汛指挥组织,担任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作业,其办事组织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

  在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能够树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办理组织担任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组织,指挥所统辖规模内的防汛抗洪作业,其办事组织设在流域办理组织。

  有防汛抗洪使命的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树立由有关部分、当地驻军、公民武装部担任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组织,在上级防汛指挥组织和本级公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洪作业,其办事组织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必要时,经城市公民政府决议,防汛指挥组织也能够在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设城市市区办事组织,在防汛指挥组织的一致领导下,担任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作业。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使命的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据流域归纳规划、防洪工程实践情况和国家规则的防洪规范,拟定防护洪水计划(包含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方法)。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护洪水计划,由国家防汛指挥组织拟定,报国务院赞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护洪水计划,由有关流域办理组织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拟定,报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分赞同。防护洪水计划经赞同后,有关当地公民政府有必要履行。

  各级防汛指挥组织和承当防汛抗洪使命的部分和单位,有必要依据防护洪水计划做好防汛抗洪准备作业。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防汛指挥组织依据当地的洪水规则,规则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挨近确保水位或许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挨近规划洪水位,或许防洪工程设备产生严峻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防汛指挥组织能够宣告进入紧迫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规模内阻止行洪的障碍物,依照谁设障、谁铲除的准则,由防汛指挥组织责令期限铲除;逾期不铲除的,由防汛指挥组织组织强行铲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当。

  在紧迫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组织或许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组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峻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备作出紧迫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候、水文、海洋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组织供应气候、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告;电信部分应当优先供应防汛抗洪通讯的服务;运送、电力、物资资料供应等有关部分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履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使命。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备的运用,有必要遵守有关的防汛指挥组织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私行在汛期约束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约束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有必要遵守防汛指挥组织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使命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有必要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组织的赞同,并承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迫防汛期,防汛指挥组织依据防汛抗洪的需求,有权在其统辖规模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送工具和人力,决议采纳取土占地、采伐林木、铲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迫方法;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分依照防汛指挥组织的决议,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则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送工具等,在汛期完毕后应当及时偿还;形成损坏或许无法偿还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给予恰当补偿或许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采伐林木的,在汛期完毕后依法向有关部分补办手续;有关当地公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采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许流量到达国家规则的分洪规范,需求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组织,流域防汛指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组织,依照依法经赞同的防护洪水计划中规则的启用条件和赞同程序,决议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延迟;遇到阻挠、延迟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产生洪涝灾害后,有关公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单位做好灾区的日子供应、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办理、校园复课、康复出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作业以及所统辖区域的各项水毁工程设备修正作业。水毁防洪工程设备的修正,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分的年度建造计划。

  第四十八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进步防洪投入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办理和防洪工程设备的建造和维护所需出资,依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准则,分级担任,由中心和当地财政承当。城市防洪工程设备的建造和维护所需出资,由城市公民政府承当。

  受洪水要挟区域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修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心财政应当组织资金,用于国家承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堰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正。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组织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域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正。

  第五十一条国家树立水利建造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造。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受洪水要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备建造,进步防护洪水才能,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则,能够规则在防洪维护区规模内征收河道工程建筑维护办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使命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则,组织必定份额的乡村责任工和劳作堆集工,用于防洪工程设备的建造、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公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运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签署规划赞同书,私行在江河、湖泊上建造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赞同书手续;违背规划赞同书的要求,严峻影响防洪的,责令期限撤除;违背规划赞同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纳补救方法的,责令期限采纳补救方法,能够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则,未依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建筑操控引导河水流向、维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能够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扫除阻止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建造阻止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安稳、损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止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内行洪河道内栽培阻止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则,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康复原状也不采纳其他补救方法的,代为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对其工程建造计划查看赞同或许未依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的方位、边界,在河道、湖泊办理规模内从事工程设备建造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补办查看赞同或许查看赞同手续;工程设备建造严峻影响防洪的,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行撤除,所需费用由建造单位承当;影响行洪但尚可采纳补救方法的,责令期限采纳补救方法,能够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造非防洪建造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点评陈述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防洪工程设备未经检验,行将建造项目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期限检验防洪工程设备,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背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因城市建造私行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公民政府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则,损坏、侵吞、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备以及防汛备用的器件、物料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采纳补救方法,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损坏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办理处分的,依照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止、要挟防汛指挥组织、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组织的作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办理处分的,依照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六十三条截留、移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则外,本章规则的行政处分和行政方法,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决议,或许由流域办理组织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权限决议。可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则的治安办理处分的决议机关,依照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许第三十四条规则,严峻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作业遭受严峻丢失的;

  (三)拒不履行防护洪水计划、防汛抢险指令或许蓄滞洪计划、方法、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计划的;

  (四)违背本法规则,导致或许加剧毗连区域或许其他单位水灾丢失的。

  第六十六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防办供应)